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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 | 翼城县人民政府 | 索 引 号: | |
标 题: | 翼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| 添加日期: | 2022-03-01 |
文 号: | 翼政发〔2022〕9号 | 生成日期: | 2022-03-01 |
主题分类: | 其他 | 主 题 词: | 森林防火 |
翼城县人民政府
封山禁火令
目前,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,风干物燥,森林火险等级增高,护林防火形势严峻。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山西省实施<森林防火条例>办法》和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》等有关规定,经翼城县人民政府决定,发布封山禁火令。
一、封山禁火期: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。
二、封山禁火区: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、林地及其边缘范围。
三、禁火要求:
(一)依据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》森林防火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、林地及其边缘范围内禁止下列用火行为:
1、吸烟,燃放烟花爆竹,烧纸、焚香、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;
2、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;
3、烤火、野炊、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点放孔明灯;
4、焚烧秸秆、焚烧垃圾、烧灰积肥、烧荒燎堰;
5、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。
违反以上规定,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(吸烟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烧纸、焚香、点蜡、向车外丢弃火种、烤火、野炊、烧烤、火把照明、点放孔明灯、烧灰积肥、烧荒燎堰、焚烧秸秆、垃圾)的,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。在森林、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,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,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(二)在禁火期、禁火区内,未经县政府同意,任何单位、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审批生产性用火。
(三)进入林区的车辆、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,遵守森林防火规定。
(四)乡镇要在封山禁火区主要入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,设立防火检查站,派专人上岗值守。
四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设立24小时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:0357-4925161。
翼城县人民政府
2022年3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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